2025年8月1日起施行的《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政务数据共享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填补了我国数字治理领域法律框架的空白,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里程碑意义。本文希望从专业律师的视角出发,从以下四个方面,深入解读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现实意义:一是条例对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与国家数字治理结构完善的作用;二是对政府内部行政流程、部门协同与政务数字化转型效率的提升效应;三是对企业营商环境优化、政企数据互动机制及数据合规成本的影响;四是面对潜在挑战,通过政策配套、技术投入和管理优化逐步破解难题。
1. 法治保障与制度规范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作为国家层面首部全面规范政务数据共享的法规,实现了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有法可依”。条例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明确了政务数据共享的体制机制、路径规则、安全保障和法律责任等要素,为政务数据管理和应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其立法依据包括《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体现了与现行上位法的有效衔接,确保政务数据共享在依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这一制度设计保证了条例本身的规范性与合法性:既在法律授权范围内细化规则,又与相关法律共同构筑起国家数字治理的法律体系。
2. 体制架构与职责分工
条例通过构建覆盖各级政府的管理体制,理顺了政务数据共享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明确规定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全国政务数据共享,各级地方政府设立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同时要求各政府部门承担共享主体责任,指定内部工作机构负责数据目录编制、共享申请审核、安全性评估等任务。这种“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的架构设计,明确了“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有效避免了过去政务数据共享中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的现象。通过确立主管部门、提供部门、需求部门等不同主体的责任边界,条例完善了数字治理的组织体系,为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调度和协同提供了制度保障。
3. 与相关法律的衔接补充
作为行政法规,条例在内容上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形成了互补衔接关系,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数据法治体系。一方面,条例细化了政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和监督管理措施,丰富了《数据安全法》中关于数据安全治理的要求;另一方面,条例专门就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在第37条明确政府部门在共享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时必须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规。条例还赋予公民、法人等主体投诉举报权,要求对政务数据共享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处理。这些规定明显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精神一致,以确保政务数据共享不以牺牲公民隐私为代价,从制度上平衡了数据共享与隐私保护。

1. 打破“数据孤岛”,流程再造提速
长期以来,各部门各自为政形成的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现象,导致行政流程繁琐低效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严重阻碍。条例针对此,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实现了跨部门数据畅通,进而优化内部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首先,条例实行政务数据统一目录管理,要求各部门按照统一标准编制数据目录,明确数据项、提供单位、共享条件等信息,并动态更新。这使得政府各部门对可共享的数据“家底清晰”,方便按需调取。其次,条例按照数据共享属性将政务数据划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并创造性地倒置了共享申请的举证责任:除非提供部门能提出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将某数据列为“不予共享”,否则默认应予共享。这一设计相当于确立了“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制度原则,大幅压缩了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共享的空间。各部门过去在数据共享上将“选择题”变为了“必答题”,数据壁垒被制度性打破。
2. 明确时限与责任,行政协同提效
条例通过强制性的时限要求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快了部门协同办事的节奏。规定无条件共享类数据申请需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有条件共享类10个工作日内答复;一旦同意共享,20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数据提供。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答复或共享,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将面临责令改正直至处分等处罚,形成了闭环的约束机制。这种明确的时间表将过去模糊的协同要求变成硬性指标,杜绝了拖延扯皮。与此同时,条例要求建立政务数据共享供需对接机制,规范申请、受理、审核、提供的全流程;并设立争议协调机制和校核纠错机制以解决共享过程中的数据质量问题和部门争议。通过这些措施,政府内部跨部门协同的流程变得标准透明、快速高效,大大提升了政务业务流转效率。
3. 技术平台赋能一体化办理
为支撑高效的流程协同,条例提出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作为共享的统一平台载体。各级政府已有的政务数据平台必须接入统一体系,原则上不再新建各自的共享交换系统。这一举措结束了以往各地各部门平台林立、标准不一的混乱局面,打破了部门各自为政的技术壁垒。统一的平台使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互通更加顺畅,也便于实施全程留痕监控和安全管理。在“一体化大数据体系”支持下,我们相信,各地区各部门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等数字化转型举措将更有底层数据支撑,“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指日可待。
4. 减少重复取证,优化政务服务体验
条例明确要求“能共享获得的数据,不得向公民、法人重复收集”。这“一次收集、一库管理、多方使用”的原则,显然可以革除长期困扰企业和群众的证明材料反复提交难题。我们理解按照法条要求,各部门在依法履职需要时,应首先通过共享获取所需信息,只有在共享渠道无法满足时才向当事人索取。此举直接减轻了行政相对人的办事负担,提升了政务服务的便捷度和满意度。同时,条例要求上级机关及时、完整地将业务系统中收集的下级政务数据“回流”给下级政府部门,不得人为设限。这使基层政府,特别是在社区治理中能够更充分地利用上级掌握的数据来优化本地服务,实现上下联动的流程优化。

1. 降低企业办事成本,营造便利营商环境
政务数据高效共享对企业而言最直接的利好是减少繁琐的证明和材料提供。正如前述,条例明确禁止各部门向企业重复索要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的数据。这意味着企业办理许可、备案、年检等事项时,不再需要来回奔波于多个部门提交相同材料,政府内部会主动调取相关数据进行核验。由此带来的办事提速和环节精简,将有效降低企业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支出,提升对营商环境的满意度。此外,随着政务数据共享的深入,我们相信,企业必将享受到更多“免申即享”的政策红利服务。
2. 政企数据互动与公共服务创新
条例的实施也将促进政企之间数据互动机制的完善。一方面,政府部门内部数据打通后,企业在与政府打交道时的信息更加透明、流程更加顺畅,政企交流成本降低;另一方面,政府掌握的海量数据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有望适度向社会开放或与企业共享,催生新的公共服务模式和数字经济机会。对企业来说,这意味着更多以数据为基础的创新机会和业务模式(如数据增值服务、智慧城市解决方案等)可能涌现。同时,政企合作开展大数据分析、智能监管也将更加可行——企业经营相关的多源异构数据(税收、社保、信用等)可以在政府内部整合后用于精准画像和政策制定,政府也可与企业共同探索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新路径。
3.合规成本与监管压力的双重影响
作为一名合规律师,在深入研究本条例后,我们也需要客观看到,政务数据共享对企业也可能带来正负两方面的影响,企业的数据合规要求和监管压力也会因此有所变化。一方面,随着政府部门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企业在一个领域的不当行为将更容易被其他部门知悉,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比如环保、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企业数据后,对违法违规企业的联合惩戒将更及时有效。这无疑提高了企业守法合规的要求和压力,但长远看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政府更高效地共享企业相关数据,也会要求企业在报送数据时保证准确、完整、及时,并遵守各项信息报送规范,否则将被更快发现问题、要求整改。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无形的合规督促,短期可能增加一些管理成本,但长期有助于提升企业内部治理水平。此外,企业可能会更为关注政府对其敏感信息的保护问题。条例通过分类管理和严格限制数据用途(不得擅自扩大用途或提供第三方)来确保企业提供给政府的数据不会被乱用,从制度上缓解了企业的顾虑。由此看见,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我们相信,政务数据共享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也必然促使企业提高数据合规意识,在压力中规范发展。

1.数据质量与标准化
目前全国各地各部门信息化发展极不平衡,底层数据质量参差不齐。如果共享的是“不准确、不完整”的数据,必将影响决策和服务效果。条例要求建立全过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但在实践中需要投入大量精力清洗整合同源数据,统一标准编码,这对技术和管理都是极大考验。
2.技术对接与系统改造
将各地区、各部门已有的众多业务系统接入全国统一平台并非易事。一方面存在系统改造升级投入问题,另一方面不同系统间的数据格式、接口标准需要适配。尤其在基层,信息化基础相对薄弱,实现全国一盘棋的技术联通需要克服相当的困难。
部门协同与利益平衡上,尽管条例从法律上要求无条件共享为主,但在实际推进中可能仍遇到部门利益和数据垄断的阻力。一些部门可能因为担心自身权力削弱或数据资产旁落而消极配合,我们需要强有力的行政推动和监督检查机制来化解阻力、统一思想。
3. 安全风险与隐私保护
数据在更大范围内流动,安全风险也相应增加。如何确保共享过程中“不发生泄密”是各级政府必须直面的挑战。特别是涉及海量公民个人信息时,要防范内部人员滥用、黑客攻击窃取等安全隐患。这要求同步提升技术防护手段(如数据脱敏、权限管控、行为审计等)和人员管理水平。
4. 法律政策衔接
虽然条例第四十三条已提出参照执行的原则,但条例与其他现行法律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规,特别是不同地区已有的数据开放、数据交易规定应当如何衔接,与司法机关的数据共享如何参照执行,都需要进一步明确落实,防止出现政策冲突或执行真空。
5. 人员素养与组织变革
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不仅是技术工程,更是管理和观念的变革。一线公务人员需要具备数据治理思维和相关技能,否则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因不会用、不敢用数据而影响政策落实。

通过前文分析,我们不难看到《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的出台与实施,体现了国家以法治手段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优化治理体系的坚定决心。我们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政务数据的安全、有序、高效共享目标一定能够实现,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数字中国建设作出应有贡献。条例所勾勒的蓝图终将化为生动的现实图景——数据融通,万物可期,一个更加智慧透明、高效便民的数字治理新时代正在加速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