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变局下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与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作者:薛晓东


引言

当前,全球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对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构成严峻挑战。中国强调构建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国内生产供应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本文立足于资深法律实务视角,深入分析在这一宏观背景下,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在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应对、商业秘密保护以及供应链金融等领域面临的法律挑战,并针对性地提出构建和完善相关法律保障体系的前瞻性对策与建议,以期为国家战略的有效实施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一、 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突围:夯实产业链“命门”的法律基石

关键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是产业链供应链的“命门”所在。在国际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下,知识产权不仅是激励创新的制度保障,更是维护技术主权、实现产业突围的锐利武器。

(一) 我国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挑战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继完成修改,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然而,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仍面临诸多挑战:

1.“卡脖子”技术瓶颈与专利壁垒: 在高端芯片、工业软件、核心算法、精密仪器、关键材料等领域,我国与发达国家仍存在差距,核心专利多由外国企业掌控,易形成专利壁垒,限制我国产业升级和技术追赶。部分跨国公司利用其在全球范围内的专利布局,对我国相关产业构成潜在的知识产权诉讼风险。

2.新兴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规则不适应性: 人工智能、大数据、生物医药、量子信息等新兴技术发展迅猛,其成果的知识产权客体、权利归属、保护范围等方面,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尚未完全适应,存在模糊地带,影响创新激励和成果转化。例如,AI生成物的可版权性、算法的可专利性、生物数据的产权界定等问题仍有待深入研究和明确。

3.知识产权“引进来”与“走出去”面临双重压力: 一方面,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时,可能面临严苛的知识产权许可条件和技术转让限制;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在“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时,也常因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海外布局不足、应对策略失当而遭遇知识产权诉讼或调查,如“337调查”等。

4.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率有待提升: 虽然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位居世界前列,但高质量专利占比不高,大量“沉睡专利”未能有效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机制尚不健全,产学研用结合不够紧密。

(二) 以知识产权赋能关键核心技术突围的法律策略

1.强化高价值核心专利培育与布局:
•政策引导与资金支持: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在前瞻性、战略性领域开展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产出更多高价值专利。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专利导航、预警分析和海外布局。

•完善职务发明制度: 进一步明确职务发明人的权利和激励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促进创新成果的产权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精神,细化操作规程。

•构建专利池与标准必要专利(SEP)应对机制: 鼓励国内龙头企业、行业协会构建专利池,整合优势专利资源,形成集体防御和对外谈判能力。针对标准必要专利,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同时研究SEP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路径,维护公平的许可市场。

2.完善新兴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立法与司法解释跟进: 密切跟踪新兴技术发展态势,适时修订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或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明确AI生成内容、算法、大数据产品等的法律属性和保护路径。

•探索多元化保护模式: 对于难以通过传统专利、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成果,可探索通过商业秘密、技术诀窍、数据产权等多元化方式予以保护。

3.提升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能力与风险应对水平:
•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框架下,积极表达中国立场,推动构建更加平衡普惠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体系。

•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法律援助、争端解决等支持,帮助其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

•强化知识产权反垄断审查: 针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进行有效规制,防止权利滥用阻碍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4.畅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渠道:
•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流转体系: 发展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和交易平台,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促进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营。

•深化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研发攻关,共享知识产权,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二、 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的应对与合规:维护产业链安全的法律盾牌

在全球地缘政治博弈日趋复杂的背景下,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已成为部分国家推行其外交政策、维护其经济霸权的重要工具,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一) 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影响与挑战

1.关键物项进口受阻: 部分国家将其出口管制清单不断扩大,涵盖半导体设备、关键原材料、核心零部件、高端软件等,直接影响我国相关产业的生产和发展,甚至导致部分产业链环节“断链”风险。

2.“长臂管辖”与次级制裁的威胁: 一些国家凭借其国内法,对与受制裁实体或国家有交易往来的第三国企业施加“长臂管辖”和次级制裁,迫使我国企业在国际合作中面临选边站队的困境,增加了经营的不确定性和合规成本。

3.技术获取与国际合作受限: 出口管制不仅限制物项流动,也限制技术转让和科研合作,阻碍我国企业获取国际先进技术,延缓技术追赶步伐。

4.国内企业合规压力巨大: 面对纷繁复杂且不断变化的域外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法律法规,我国企业(特别是“走出去”的企业和处于全球供应链中的企业)需要投入大量资源建立和完善合规体系,否则可能面临巨额罚款、业务中断甚至被列入管制清单的风险。

(二) 构建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应对与合规的法律体系

1.完善我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提升自主管制能力:
•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该法为我国建立自主的出口管制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应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和管制清单,明确管制物项、管制主体、管制措施和法律责任,确保法律的可操作性。

•建立健全管制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出口管制清单,既要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也要避免不必要的扩大化。

•强化执法能力建设: 建立统一高效的出口管制执法机构,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确保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2.构建阻断不当“长臂管辖”的反制与威慑机制:
•用好《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对于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于我国企业和公民,损害我方法益的情形,应指导和支持相关主体依据该办法寻求救济,评估和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研究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反制裁工具: 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制定更具针对性和威慑力的反制裁法律工具,提升我国在国际博弈中的话语权和主动权。

•建立国家层面的风险预警与应对协调机制: 对可能影响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域外管制和制裁风险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应对。

3.指导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发布出口管制合规指南: 商务部等主管部门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发布具有操作性的出口管制合规指南,帮助企业识别风险、建立内部合规制度、开展尽职调查。

•鼓励企业设立专门的合规部门或岗位: 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首席合规官,建立覆盖全业务流程的合规管理体系,将合规要求嵌入到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各个环节。

•提供合规培训和咨询服务: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等为企业提供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方面的合规培训、风险评估和法律咨询服务。

4.推动构建更公正合理的国际经贸规则:
•在WTO等多边框架下维护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WTO规则的单边制裁和出口管制措施,应积极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开放合作,反对“脱钩断链”: 在双边和多边场合,积极倡导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开放、稳定和安全,反对将经贸问题政治化,推动构建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

三、 新形势下商业秘密保护的困境与出路:守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无形屏障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技术密集型产业和供应链协同日益紧密的今天,商业秘密的泄露或被侵犯,可能对企业的生存发展乃至整个产业链的安全造成致命打击。

(一)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新挑战

1.侵权行为日益复杂化、隐蔽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商业秘密侵权手段不断翻新,如通过网络攻击、内部人员窃取电子数据、利用“壳公司”转移等,使得侵权行为更难被发现和取证。

2.高科技人才流动带来的泄密风险加剧: 关键技术岗位的人才流动,尤其是“带密辞职”、“跳槽泄密”现象,成为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途径。如何在保护商业秘密与保障人才合理流动之间取得平衡,是一个现实难题。

3.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的泄密风险: 在产业链协同过程中,上下游企业之间不可避免地需要共享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缺乏有效的保密协议和管理措施,商业秘密很容易在供应链传递过程中泄露。

4.举证难、赔偿低、维权周期长: 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往往面临“秘密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难以证明、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等举证困难。即使胜诉,判赔金额也可能远低于实际损失和维权成本,导致“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削弱了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

5.跨境商业秘密保护与执法的复杂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企业跨国经营的常态化,商业秘密的跨境泄露和侵权时有发生,但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和司法协助的障碍,跨境维权面临诸多挑战。

(二) 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路径

1.完善商业秘密法律规范,明确保护客体与侵权认定:
•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 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措施),特别是对“合理的保密措施”进行类型化和具体化指引。可以考虑出台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司法解释或单行法规。

•明确新型商业秘密的保护: 如经营策略、客户名单的深度信息、经过整理分析的商业数据等,明确其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标准。

•优化侵权行为认定规则: 针对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的侵权行为、通过第三方获取商业秘密等间接侵权行为,明确其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

2.加强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指引:
•推广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规范使用: 指导企业与核心员工签订权责明确、内容合法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和地域,防止滥用。

•引导企业建立分级分类的保密管理制度: 帮助企业识别核心商业秘密,采取物理隔离、技术加密、权限设置、脱敏处理等多种保密措施。

•强化员工保密培训和离职管理: 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意识和法律法规培训,规范离职员工的脱密程序和资料交接。

3.优化商业秘密诉讼程序,破解“举证难”瓶颈: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被告接触或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且被告使用的信息与商业秘密实质相同后,可以考虑适当转移举证责任,由被告证明其信息的合法来源或未使用商业秘密。

•完善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制度: 提高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的适用效率和力度,及时固定证据,制止侵权行为的持续。

•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和技术调查官制度: 借助技术专家的力量,帮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提高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4.加大侵权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于恶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大幅提高赔偿数额,有效震慑侵权行为。

•强化刑事责任追究: 对于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要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

5.构建供应链协同保密机制与跨境保护合作:
•推广供应链保密协议范本: 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和推广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的保密协议范本,明确各方在信息共享、使用、存储、销毁等环节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探索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 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加强在商业秘密跨境执法、证据交换、司法协助等方面的国际合作。

四、 供应链金融的法律风险防范与创新发展:保障产业链“血脉”畅通

供应链金融依托产业链中的核心企业,通过对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有效控制,为链上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于提高产业链整体资金周转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增强供应链韧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 供应链金融发展中的主要法律风险

1.基础交易真实性风险: 这是供应链金融最核心的风险。虚构贸易背景、伪造合同、发票、仓单等骗取融资的行为时有发生,给金融机构和核心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2.重复质押与权利冲突风险: 动产、仓单、应收账款等作为供应链金融中常见的质押物,可能存在重复质押、权利瑕疵等问题,导致质权无法实现。

3.核心企业信用风险与履约风险: 在一些供应链金融模式下(如反向保理),核心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至关重要。一旦核心企业出现信用危机或未能按期付款,将直接影响融资的安全性。

4.信息不对称与数据安全风险: 供应链金融高度依赖信息的传递和共享。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风险误判;而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使用过程中的泄露、篡改或滥用,则会引发数据安全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5.法律适用与监管套利风险: 供应链金融模式创新快,可能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如买卖、借贷、担保、保理、信托等),法律适用复杂。部分业务模式可能游离于现有监管框架边缘,存在监管套利风险。

(二) 促进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措施

1.强化基础交易真实性审查的法律责任与技术支撑:
•明确各方审查义务: 细化金融机构、核心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如物流公司、仓储公司)在核实基础交易真实性方面的法律责任和注意义务标准。

•推广运用金融科技(FinTech): 鼓励利用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实现对物流、信息流的实时追踪和交叉验证,提高交易透明度和可信度,从技术上防范欺诈风险。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中也强调了科技赋能。

2.完善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提升融资效率与安全:
•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的深化适用: 进一步明确应收账款、存货、仓单、知识产权等作为质押物的登记、公示、优先权规则,提升担保权利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

•健全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 提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使用便利性和社会认知度,有效防止重复质押。

3.规范核心企业行为,平衡各方利益:
•加强对核心企业信用和履约能力的监管: 对于恶意拖欠、滥用优势地位挤压中小企业利润的核心企业,应予以必要的约束和惩戒。

•推广供应链票据等标准化工具: 鼓励使用标准化的电子债权凭证,提高供应链金融的流转性和规范性。

4.加强数据治理与信息安全保护:
•明确数据产权与使用规范: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前提下,探索供应链数据的授权使用、共享和价值挖掘机制。

•强化金融机构和平台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强化金融机构和平台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 要求相关主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5.健全供应链金融监管协调与创新激励机制:
•加强跨部门监管协调: 针对供应链金融涉及的银行、保理、融资租赁、小额贷款等不同业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

•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 对于供应链金融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容错空间和观察期,鼓励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在合规基础上进行有益探索。

结论

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加速重构、国内强调自主可控和安全稳定的时代背景下,构建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对于提升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和安全水平具有至关重要的战略意义。这需要我们以更前瞻的视野、更系统的思维,统筹推进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攻防能力建设,健全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的应对与合规机制,强化新形势下商业秘密的司法和行政保护,并规范和促进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发展。

专业人员

薛晓东

薛晓东 Aaron Xue

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上海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