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章煦春、劳嘉馨
一、案件背景
2025年3月31日,法国竞争管理局(Autorité de la concurrence)决定对苹果公司处以1.5亿欧元(约合1.62亿美元)罚款,原因是苹果公司在其iOS 14.5版本中推出的“应用追踪透明度”(App Tracking Transparency,简称ATT)功能要求第三方应用在跟踪用户活动前必须获得用户明确同意,旨在增强用户隐私保护。然而,法国竞争管理局认为,苹果滥用了其在iOS和iPadOS设备移动应用分发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1. 反垄断法与竞争法
法国竞争管理局指出,苹果通过实施ATT功能,限制了小型开发者和广告商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反垄断法,尤其是欧盟《欧盟竞争法》(EU Competition Law),具有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阻碍市场竞争、扭曲市场秩序。苹果公司在这一点上被指控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 隐私保护与数据合规
苹果推出的ATT功能本质上是出于对用户隐私的保护,符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的相关规定。GDPR明确要求企业在收集、存储和处理个人数据时必须透明并获得用户同意。然而,法国竞争管理局认为,苹果的做法不仅不符合法规要求,还可能间接限制了竞争,导致小型开发者和广告商在其平台上的广告展示和数据使用变得更加复杂和不便。
3. 隐私保护与市场行为的平衡
苹果的ATT功能引发了对隐私保护和市场竞争之间平衡的讨论。在此案中,法国竞争管理局认为苹果采取的“强制用户选择”并未提供充分的灵活性,且对开发者和广告商造成了过度的负担。这表明,隐私保护的目的虽是合法的,但在实施时应当考虑到竞争公平性,避免过度限制企业运营和创新。
三、案件事实分析
1. ATT功能的运作
ATT功能的核心是要求开发者在用户安装或启动应用时,必须请求用户授权是否允许其追踪用户行为,以便进行广告个性化推荐或数据分析。这项功能被苹果公司描述为提升用户隐私保护的举措,符合欧洲隐私保护法规的要求。
2. 法国竞争管理局的认定
在对案件进行实质性调查后,法国竞争管理局认定,尽管苹果公司ATT框架的核心目标——保护用户个人数据——本身具有合理性,但该框架的具体实施方式既缺乏必要性,也不符合比例性原则。调查显示,ATT框架下获得的用户同意根据《法国数据保护法》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应用发布商必须使用自己的用户同意收集方案,即所谓的同意管理平台(CMPs),方能符合法律要求。因此,ATT框架的引入会导致用户界面出现多个同意弹窗,使得用户在iOS 环境中使用第三方应用变得极为复杂。此外,苹果公司对自有应用和第三方应用实施差异化标准,在iOS 15之前完全豁免自有应用的双重同意要求,此后虽为自有应用引入单一“个性化广告”弹窗,却仍强制第三方应用维持更严格的双重同意流程。
3. 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根据法国竞争管理局的调查,苹果的ATT功能加剧了广告商和开发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尤其是小型开发者受到影响最大。ATT限制了第三方应用使用广告数据的能力,从而限制了其获取广告收入的潜力。这一限制行为被认为有可能削弱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反而提升了苹果自家广告平台的市场份额,具有市场排他性。
最终,法国竞争管理局于2025年3月31日决定对苹果公司处以1.5亿欧元罚款。
四、苹果公司的回应
苹果公司对法国竞争管理局的罚款决定表示失望,并强调其ATT功能的设计和实施完全符合欧盟的隐私保护法规。苹果公司认为,用户隐私是其首要考虑的因素,且ATT功能是为了用户的利益,确保其个人信息得到保护。此外,苹果公司未被要求对ATT功能做出修改或调整,这意味着其隐私政策与欧洲相关法律规定依然保持一致。苹果公司在法律上坚持其“隐私保护优先”的立场,认为该功能的推出旨在改善透明度,并强化用户对自己数据的控制权。

五、中国法律视角分析
本案引发的问题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同样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苹果在iOS系统及应用分发领域的市场地位,在中国同样处于显著地位。若其通过ATT机制,对第三方应用与自有应用采取不一致的用户同意管理标准,可能构成差别待遇,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而引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及处罚风险。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取得个人的明示同意。从表面上看,ATT机制在获取用户授权方面符合上述要求,但如果在具体实施中,对第三方应用施加更为严格的限制,导致用户体验出现不一致,仍可能妨碍公平竞争,违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所确立的基本精神。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虽然从现行定义来看,苹果公司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但在iOS生态体系中,作为应用分发和流量入口的主要控制者,事实上已具有重要平台型主体的功能属性。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强调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立法目的不仅在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更在于防止大型平台在数据处理过程中滥用自身地位,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因此,即使苹果公司形式上不属于直接适用该条款的主体范畴,其通过ATT机制实施差异化管理的做法,仍应以第五十八条背后的立法精神为指引,谨慎评估其行为是否兼顾了隐私保护与竞争公平,避免因数据处理标准不公正而引发潜在的合规风险。
六、行业启示
1. 监管趋势强化
本案标志着欧盟监管机构对科技巨头的审查进入新阶段,即在隐私保护与反垄断交叉领域建立更严格的合规标准。未来,企业不仅需要确保数据处理的合法性,还需证明其隐私政策的实施不会扭曲市场竞争。监管机构可能进一步细化《数字市场法》(DMA)的适用标准,要求企业在功能设计阶段就嵌入竞争公平性评估.
2. 企业合规策略重构
企业需重新评估隐私功能的设计逻辑,确保其符合“必要性”与“比例性”原则。在设计和实施涉及用户数据的功能时,不能仅考虑隐私合规性,还必须同步评估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建议企业建立跨部门合规审查机制,结合法务、数据保护与竞争政策专家意见,避免因单方面强调隐私保护而触发反垄断风险。
3. 全球合规体系建立
随着各国对“隐私-竞争”交叉领域的监管日趋分化,跨国企业需要建立灵活的全球合规体系。我们建议企业采取“核心标准+区域适配”的策略:在满足GDPR等基础要求的前提下,针对重点市场(如欧盟、美国、中国等)设置专门的合规缓冲机制,包括预留政策调整空间、建立本地化合规团队,并持续追踪区域性执法动态,以降低跨境经营的法律不确定性。
七、结语
本案为科技行业敲响警钟,表明隐私保护与公平竞争的平衡将成为全球监管重点。企业必须在创新与合规之间寻求更精细化的解决方案,既保障用户数据权益,又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未来,建立兼顾隐私合规与竞争公平的动态管理体系,将是科技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