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期间争议解决程序简介及给中国运动员团队的特殊建议


CAS以及CAS ad hoc Division简介

对于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我们之前的文章里已经介绍多次。CAS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总部位于瑞士洛桑,它通过仲裁或调解,促进体育相关争端的解决。CAS指定一名或多名仲裁员对国际运动员和体育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其网站上公布了一份仲裁员候选人名单,其中包括来自世界各地的律师和教授。


在奥运会开赛期间(包括开幕式前的一系列预选赛期间),CAS会在主办国特设一个奥运临时仲裁院(CAS Ad hoc Division),由体育法公认的权威仲裁员和奥运会专家组成。临时仲裁院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一名秘书组成。以迅速解决在奥运会前夕和期间发生的争端。临时仲裁院负责审理与奥运会有关的各种纠纷,包括运动员资格、比赛领域的决定、违反兴奋剂规定、对运动员的纪律措施和其他问题。


临时仲裁院仅在特殊情况下才会介入并对赛事中的决定进行裁决,例如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赛事中的某项决定是武断地或基于恶意而作出的。这即是我们通常所了解到的体育仲裁院不干涉裁判决定的原则,哪怕裁判的判罚或者决定是错的或者是水平不足作出的,比如足球中的越位、进球有效/无效、田径中的抢跑、接力违规等。临时仲裁院通常采用迅速灵活的程序,及时解决奥运前夕及奥运期间出现的争议。CAS对奥运会争议的管辖权源于《奥林匹克宪章》第61.2条,其中规定:“因奥运会而产生的或与奥运会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根据《体育相关仲裁准则》,完全提交体育仲裁院。”国际奥委会第1条规定了其目标(为了体育运动和运动员的利益,确保通过仲裁解决《奥林匹克宪章》第61条所涵盖的争端)和其时间管辖权(在奥运会期间或在奥运会开幕式前十天内发生的争端)。


CAS总部位于瑞士的洛桑,这个看上去很中立的地点,事实上也是所有临时仲裁法庭仲裁程序的仲裁地,无论该奥运会在哪里举行。


快速程序

有些向临时仲裁院提交的争议,例如出场资格争议,应在申请人原定参加比赛的当日前解决,否则,申请人将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以保障其利益或权利。为此目的,迅速的仲裁程序对C至关重要。因此,它适用了不同于CAS正常程序的特殊程序规则,主要内容有:


1. 仲裁员的任命

在CAS的体育仲裁程序中,仲裁庭通常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如无特别约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有权指定各自的仲裁员。此后,两名仲裁员必须在CAS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经协商一致决定首席仲裁员。其程序与商事仲裁类似,但是首席的资格、职责与商事仲裁庭可能会存在区别,比如即便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首席一般都要独立第三国籍,审理方式也会存在区别。然而,在临时仲裁院,一般由主席根据一份特别名单指派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直接认命首席,当事人无权提名仲裁员。


2. 仲裁语言

仲裁必须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进行,由临时仲裁院主席决定。这里要注意的是,有别于商事仲裁,在临时仲裁院主席就语言问题作出决定之前,当事人通过这3种语言交材料都是被允许的,且没有义务提供翻译件。这是我们曾经吃亏的地方,也是很多中方主体在快速程序中吃闷亏的地方。


3. 提出主张和出示证据的机会

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被传唤参加听证或庭审。实务中,尽管疫情管控已经取消,许多庭审或听证仍然是线上线下的混合形式举行的。庭审中,可以在仲裁庭的组织下,自己或委托代理律师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交叉盘问。快速程序中,管辖权异议最迟必须在庭审开始时提出。


4. 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裁决

一般情况下,对于需要快速解决的事项(例如出场资格争议),通常仲裁庭的决定或者裁决必须在递交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然而,在有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几天时间才能做出决定。


5. 可执行性

该决定一经通知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或任何其他方式)即可立即执行。与商事仲裁不同的是,在快速程序中,仲裁庭可决定在提出理由之前将决定的执行部分通知当事各方。实务中还有一种审理方式是分阶段的,即仲裁庭先对某一个问题作出决定然后马上执行(出场资格、违纪等),有点类似于商事仲裁中的部分裁决。当事人对仲裁庭的决定,如果在法律适用及解释以及程序方面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然而,由于瑞士最高法院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才能做出决定,因此即便能翻案也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因此CAS临时仲裁院的裁决实质上是一裁终局的。


6. 费用

一般而言,在CAS体育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必须支付包括申请费在内的若干费用,以及当事人聘请律师、专家、证人及翻译的费用;但是向临时仲裁院申请仲裁不收费,CAS临时仲裁院的各种庭审设备设施也都是免费的。




对于中国运动员团队的特别建议

除了其他专家在媒体和公开渠道为中国代表队和运动员提供的宝贵意见之外,我们在此顺应竞技体育运动发展的最新趋势,和我们最近在国际体育仲裁中的最新实务经验,为中国运动代表队提出一些特别的建议,可能会有所帮助。


1. 足够的翻译

通常情况下,运动员团队往往是提起申请的一方,我们能够选择使用英语作为仲裁语言。但是考虑到我们参赛的项目多,人数多,不排除有这个可能性,即接到仲裁申请或者临时仲裁院主席决定某个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以法语或西班牙语进行。因此,在整个大代表队中带上一到两名能够以该等语言工作的专家,非常重要。


2. 关于裁判判罚

如上所述,一般临时仲裁院仲裁庭不会去干涉赛事过程中裁判所作之决定或者判罚。当然有一般情况就会有特殊情况。对于运动员来说,最重要的并非是去研究何为特殊情况,而是要在赛事现场穷尽一切的申诉和救济手段,不要觉得没用就放弃这项权利。因为有些事项,有可能是要求运动员团队先穷尽所有救济权利的。


3. 关于举证

尽管快速程序中庭审可能很快,有些甚至不开庭直接“书面审理”。但是对于当事人的举证要求却一点也不少。一些国际知名的运动员团队配备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团队,他们的存在就是考虑到开庭时的举证要求。他们有专门的人员(通常是教练团队)对于室内运动项目有条件情况下采用高清高速多机位拍摄比赛场景,实务中有得到仲裁庭采纳的;在室外项目或者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会与转播商或现场观众达成一些合作协议,以便必要时获取视频证据或自担成本邀请作为证人。同时还有专门的器械、饮食和宿舍照看团队,保障运动员的各项装备和饮食不会被恶意的损坏和污染等。功夫在场外,同样也适用于争议解决程序。




专业人员

翁冠星

翁冠星 Eugene Weng

合伙人 Part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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