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特刊 | 涉疫情刑事案件的特点、挑战及启示

突如其来的疫情,扰乱了2020年春节的安宁。政府、医疗、社会、民众良性互动,齐心抗疫,有效地控制了疫情。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给社会添堵的情形,如有的人不配合执行防控措施,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有的人“趁火打劫”,实施哄抬物价、诈骗、制假售假等犯罪行为。

 

为保障疫情防控顺利有序,两高三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惩治疫情防控犯罪意见),提出“依法及时”、“强化沟通协调”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刑事司法对策。各地司法机关从快从严查处一批涉疫情犯罪,大大增强了人民群众对疫情防控的敬畏,为防控疫情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涉疫情刑事案件的特点


疫情期间,各地受理的“首起涉疫情案件”,受到了广泛的舆论关注。笔者跟踪了其中14起案件(下称首批案件),发现存在如下两个显著特征:


1、办案时间快

根据我国刑诉法,刑事案件有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有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按照常规办案期限,一个刑事案件从刑事立案到一审判决一般要四到六个月。而首批案件的办案期限,全部在20天以内,其中10天以上的为焦作20天、上海18天,遵义16天,成都15天,江西12天,云南和东营11天,10天以内的为泉港9天,山西8天,台前6天,柯城4天,浙江3天。这样的办案效率令人震撼,尤其浙江的三天,堪称全国之最。浙江这起案件发生在宁波,是个口罩诈骗案,犯罪嫌疑人于2月5日被公安抓获归案,案件于2月6日移送检察院起诉,于2月7日起诉法院并于当天开庭审理、判决。三个阶段各用一天,效率极高。

 

2、远程视频审判 

首批案件中,明确披露为远程视频审判的有七起。传统的审判模式是控辩审三方在法庭开展的面对面的审理活动。而远程视频审判,控辩审三方不齐聚法庭,分别在各自工作场所,通过远程视频的技术手段,开展在线审理活动。其中部分案件,还进行了网络直播,让人民群众围观了真实的刑事审判,接受了生动的法制教育。

 

二、涉疫情刑事诉讼面临的挑战


新冠肺炎主要通过飞沫和接触传播,聚集性传播的可能性极大,这是部分首批案件采取远程视频开庭的客观原因。而极速的办案模式,也是及时震慑、教育人民服从疫情管理的需要。首批案件改变了传统的办案模式,需要应对如下挑战。

 

1、调查取证的挑战

刑事审判对证据要求很高,要求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刑事侦查是对已发生犯罪事实的追溯性查证,一个犯罪事实往往要通过多种证据才能证明,如现场勘验检查、证人、电子数据、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因此要在非常短的时期内完成证据收集,并制作完备的法律文书,是很大的挑战。

 

2、辩护权的保障

尽管涉疫情犯罪触犯众怒,违背人心,但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不容质疑。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不得确定为有罪。因此在确定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实属法定权利。基于此,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辩解的权利,也有委托辩护人辩护的权利,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还有获得国家指派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律师辩护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辩护人会见嫌疑人、阅卷、调查、向司法机关提供辩护意见,出庭辩护等形式。辩护权的落实,既是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权利,也对案件的正确办理具有重大意义。

 

因此首批案件在较短的办案时间内,如何保证辩护权的落实,是不小的挑战。

 

3、远程视频庭审

审判活动一般在法院法庭进行。法庭国徽高悬,戒备森严,庄严肃穆,开庭遵循特定的程序,出庭人员有特定的服装,这些昭示出审判的严肃性。而远程视频审判,诉讼参与人没有身临其境,恐难感受法庭的庄严,也难以辨认、核实证据,这点与传统法庭审理相去甚远。然而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法庭早已成为现实。2018年9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互联网法庭可以远程审理涉互联网纠纷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但就刑事诉讼而言,在本次疫情前没有真正意义上远程审判实践。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 “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第206条“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及第468条“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时可以采用视频方式”等规定,但视频仅限于询问、宣告、作证等个别环节,远远谈不上远程审判。

 

为指导疫情期间的刑事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规定 “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这使得首批案件得以突破传统开庭模式而使用远程视频审判。

 

三、涉疫情刑事案件的启示


目前各地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社会即将全面恢复秩序。雁过留痕,相信涉疫情刑事案件的办案模式必将产生积极影响,笔者设想如下。

 

1、推广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制度

《惩治疫情防控犯罪意见》规定: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首批案件平均每个阶段用时1到7天。而按照常规办案,拘留时限可达30天,审查逮捕时限是7天,审查起诉时限是1个月。案件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起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对侦查进行了有效的指导,促进了公安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和完备性,从而大大缩短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时间。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经拘留、逮捕,在羁押数月(常规期限为四个月以内)才能入法庭审理阶段,如遇羁押期限的延长或者退回补充侦查,这个期限要更久。前已述及,未经审判不得定罪,但嫌疑人在尚未审判前已长期羁押,这显然是不公正的。关于刑罚的及时性和公正的关系问题,意大利思想巨匠贝卡里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中写到: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说它比较公正是因为:他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还因为剥脱自由作为一种刑罚,不能被施行于判决之前,如果并没有那么大的必要这样做的话……。

 

联合国1996年《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

  

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缩短审前审查、羁押的时限,是我国强化保障人权和司法进步的需要,是大势所趋。因此,建议发扬本次涉疫情刑事案件快侦快诉的经验,扩大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适用范围,尽快让犯罪嫌疑人接受法庭审判。

 

目前,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仍属于个案需要,如昆山龙哥反杀案、北京杀医案等热点案件,尚没有普遍性的制度规定。按刑事诉讼法,公安侦查和检察院审查起诉虽属于前后衔接的两个独立的阶段,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和检察机关的起诉权同属国家控诉权,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并不违背诉讼规律。检察院提前介入的好处有二:

 

一是优势互补,公安机关的能力侧重于调查、破案,检察机关的能力侧重于对证据规格和法律适用的把握,检察官提前介入,能指导公安机关依法、有效取证,正确适用法律;

 

二是强制措施的合理适用,捕诉合一的制度背景下,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将能更加迅速的判断嫌疑人是否有逮捕的必要,这样可以避免或缩短公安机关常态性的拘留30天和检察机关7天的逮捕审查期。

 

经过提前介入后,检察官在前期参与案件情况下,可以迅速的审查案件,并尽可能的避免在审查中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而导致审查、羁押期限的不当延长,从而实现尽快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的目的。

 

2、畅通控辩审沟通渠道

非接触是办理涉疫情案件的特点,除远程视频开庭外,可以想见辩护人通过远程手段与公安、检察人员进行沟通,辩护人、检察院、法院通过远程阅卷,远程讯问、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景象。这些机制和手段的运用,可以解决实践中的很多老大难的问题。

 

首先,律师会见问题。由于羁押率高,各看守所人满为患,律师会见排队难,在上海浦东看守所,律师为了尽早会见,已经从凌晨四五点钟开始排队了。如在一定机制保障下(如保障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开展远程视频会见,就可以极大的缓解看守所会见难的问题。

 

其次,辩护人与公安和检察院的沟通问题。传统办案中,辩护人通过撰写书面意见提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但办案人员是否阅读不得而知,也很难获得他们的反馈。辩护人想要通过电话或者约见的方式与办案人员沟通也很困难。实践中,由于办案人员不重视辩护意见,致使部分案件“带病”进入下一阶段,成为错案、冤案。如果建立办案机关远程接待方式,将极大缓解沟通问题。视频中,双方可以就证据和法律适用、量刑情节问题进行沟通互动,这将促进控辩双方对案件有更深入的认识,也将对司法机关把案件办成铁案具有积极意义。

 

第三,法院阶段的律师阅卷问题。检察院阶段的阅卷权已通过网络预约和电子卷宗制度得以完美解决。但法院阶段的阅卷存在技术难度。如果辩护人在法院阶段介入案件,目前只能从法院以拍照或复印方式阅取纸质卷宗。而有些案子案卷多达几十上百本甚至成百上千本,阅卷难度很大。因此在阅卷上,应借鉴本次涉疫情刑事案件的远程阅卷机制,由法院访问检察院电子卷宗,并供辩护人调阅,以解决阅卷难的问题。

 

笔者深知,一个司法举措的推行,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跟进。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风雨过后,春暖花开,相信经受疫情考验的中国,治理能力将更上台阶,刑事司法将更为进步。

专业人员

黄家勇

黄家勇 Jiayong Huang

合伙人 Partner

上海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