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融资之应收工程款的保理融资

作者:王同海


根据《民法典》第十六章对“保理合同”的定义,并结合银保监会2014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5号)的规定,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为前提,由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随着保理业务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保理机构开始涉足施工企业的应收工程款融资服务,业主和施工企业也开始主动关注和接受融资多样化的趋势,将保理作为应收款变现的有效手段。


一、应收工程款保理融资的交易模式

施工企业作为融资方,一般会向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以下合称“保理机构”)提出应收工程款融资申请。保理机构接受申请后对施工企业、业主、施工合同、债权金额等要件进行必要的调查,批准并给予融资方不高于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额度资金,并签订保理合同。施工企业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机构后,保理机构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为施工企业放款,此后业主按照施工合同等相关约定,在应收账款到期后直接支付给保理机构,或者支付给施工企业由其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与保理机构结算。


当然,保理机构一般会让施工企业或业主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以保证应收账款到期可以支付,或者在业主违约的情况下,保理机构可以实现追索。为了实现专款专用或控制风险,保理机构根据需要还可以将放款的资金或业主支付的资金进行托管。


二、保理融资的分类

(一)按照保理机构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1】


有追索权的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是指保理人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应收账款债务人破产、拒绝支付账款或无力支付的,保理机构有权向原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


无追索权的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是指保理机构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是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保理机构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因此,通常无追索权保理要求应收账款不存在商业纠纷,保理机构仅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这就意味着,仅在债务人发生无力支付或破产、清盘等信用风险时,保理机构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但对于基础合同存在商业纠纷的,则不论该等应收账款是否能够收回,保理机构将有权向原债权人要求反转让或者回购。


《民法典》颁布后,第七百六十六条和第七百六十七条关于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规定,与目前保理业务的实际保持了一致,保理人与债权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就应收账款债权予以买断,保理人是否自担能否收回应收账款债权、能收回多少、收回成本等等的风险。


(二)按照是否通知债务人,保理可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是指债权出让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机构时,将该次债权转让事实及时、全面通知债务人。暗保理,指债权出让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机构时,仅与保理机构内部做了转让的约定,无需将转让事实告知债务人。实践中,各方为节约融资成本、降低融资难度而选择暗保理的,一般会设置权利完善机制,即在特定的权利完善事件发生时如债权出让人违约,债权出让人才会协助保理机构通知特定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三、反向保理

反向保理又被称为逆保理,指由债务人发起的保理。债务人为拉长账期或出于融资等需要,安排债权人将购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至债务人指定的保理机构,由保理机构支付转让对价,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账款直接支付给保理机构。对于反向保理,保理机构只需审核债务人资信即可,可以看作是债务人的一种融资方式。


当前越来越多的业主会选择反向保理进行融资,以扩大投资规模。不少业主甚至在工程发包前就提前安排,将反向保理方式支付工程款设置为施工总承包商的投标条件。一旦该业主指定的保理商归集了足够数量的应收工程款,业主通常会与保理商合作,以归集的应收工程款为底层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用募集的资金支付工程款或进行新的投资。在这个过程中,反向保理起到了将资本市场和施工项目进行对接的作用。


四、保理融资的难点与应对

(一)保理机构的选择


商业保理公司因操作灵活性高、贷款审核标准低于银行而被选择,但同时也确实存在着部分商业保理公司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施工企业在主动利用应收工程款开展融资的过程中,应对该保理公司的业绩、资信及团队进行必要的审核,减少融资风险。


(二)无追索权保理的回购条款


在业主主导的反向保理中,考虑到施工企业对保理融资的接受度,业主通常会要求其指定的保理商选择无追索权的保理。但作为制式合同的提供方,业主指定的保理商通常会在保理合同中增加回购条款,并将商业纠纷、业主发生信用风险等设置为回购触发条件。类似条款实质上是保留了追索权,将融资失败的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因此,施工企业在签署保理合同时,务必对追索、回购等条款进行仔细甄别,必要时,可根据自身需要设计制式保理合同,避免在发生纠纷时承担融资失败的风险。


(三)融资的风险与成本


严格来说,保理本身并不是对工程款的清偿,而是利用应收工程款开展融资,达到变相支付的效果,在保理融资交易结构中,施工企业作为应收工程款的出让方,是直接的融资主体,这就导致其很难摆脱融资成本与融资风险的承担。因此,在保理合同的设计上,施工企业应坚持风险与成本按“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分担。例如为解决业主资金压力而发起的反向保理,原则上应由业主承担融资费用及成本,在融资增信的安排上,也应由业主承担第一顺位还款和落实增信措施。


* 曾发表于《建筑时报》,本次刊登有所修订更新。


注释

【1】 此分类定义源自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5号)第十条第(二)款,针对银行保理。

专业人员

王同海

王同海 Tony Wang

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上海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