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柚牧
长江流域海事行政审判权该何去何从?本文已参加由长江海商法学会、武汉海事法院联合举办的首届“长江杯”征文大赛活动但凡说到海事执法机构,一般人脑海中往往会蹦出这几个关键词:海事法院、海事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渔政渔港监督局、再边缘一点的名称就是环保局。用专业一点的简单术语描述和归纳这几个机构就是:
1. 海事法院是主管全国海事审判的司法机构。
2. 国家海洋局是负责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洋带)使用的行政机构。
3 .国家海事局是负责辖区内水上安全管理,船舶管理,船员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行政机构
4.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局是负责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处理渔事纠纷的行政机构。
5. 国务院环境保护是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机构。
以上几个机构各司其职,从大类来看,海事法院属于司法机关,其余部门属于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我国的司法体制,行政执法机构拥有其法律授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为约束行政执法权利,法院则对于行政不当行为拥有具体的行政审判权。关于海事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明确,海事法院可以受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
从该司法解释来看,海事法院“可以”受理海事行政案件和海事行政赔偿案件,因为不是必须在海事法院受理,很多海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往往考虑就近原则去海事行政机关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而基层人民法院都设有行政审判庭,往往按照惯例,也接受此类案件。目前海事行政案件,海事法院受理的和地方人民法院受理的都有。毕竟啥叫“海事行政案件”,似乎也没个准确的定义。
海事行政案件由海事法院审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也是几经摇摆,最终确定由海事法院审理,我想主要应该是考虑到海事法院的专业性,海事行政案件多涉及船舶的技术问题,如果让基层人民法院来审理海事行政案件,可能无法理解其中技术问题以及特殊的海事规则。也有海事法院法官撰文认为由海事法院审理的好处在于地方法院多地方保护,海事法院审理还有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等等。
我个人认为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审理,最大的优点是确立海事法院在所有涉海行政机构的权威地位。我国并非三权分立国家,曾经有国外记者撰文,描写我国法院也是“行政机构”,并且是地位“较低”的行政机构。这造成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海事行政机关并未足够的“尊重”海事法院,表现在具体工作可以不配合,如不提供海事调查材料,对船舶扣押工作不予以协助等,因为咱俩是平级的兄弟单位,谁听谁的还不好说。但一旦海事行政案件由海事法院审理就不一样了,如果海事行政机关不作为,海事法院可有权利纠正了。从这一点说,规范海事行政机构的工作行为,并为海事审判提供协助是有积极意义的。
也有对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唱反调的,主要质问有两点,第一,海事法院自成立以来主要审理商事案件,有能力审判行政案件吗?第二,行政案件主要是民告官,原告起诉还要考虑一个便利性,基层法院的网店遍布全国各地,而海事法院有时远在数百公里以外,对当事人实在不方便。
诸多海事法院当中,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可能是最特殊的一个,特殊之处主要有两点,第一:虽然称为“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却没有“海”,上至四川兰家沱,下至江苏浏河口都是长江内河水域,第二,管辖自西向东,横跨了整个中国经济的西部到东部。虽然目前湖北省高院已经授权武汉海事法院行使湖北省内的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但对于整个长江流域是否由武汉海事法院行使行政司法管辖权是湖北高院无法协调的,可能需要最高院的协调。
当然,长江海事行政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统一行驶司法管辖权,肯定是有大有益处的,但是否能够由武汉海事法院来管辖似乎还有较长一段路要走。长江流域涉及那么多省份,各个省份都有自己不同的实际情况,况且,从当事人便利的角度而言。虽然武汉海事法院设立了很多法庭,但上诉都在湖北高院,当事人还是得不远千里奔赴到湖北。要解决这些问题,武汉海事法院可能需要考虑解决审理行政案件专业性和便利性的问题,比如设立专门的行政审判庭,从审理湖北省的行政案件开始起步,创造几个精典案例,而后,设立审判庭巡回审理制度,解决长江流域当事人的便利性问题。只有这些问题解决了,我想最高院出手协调的时候,遇到各省的阻力也会小一点。长江统一司法行政审判也指日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