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显光
从前有个地主,有一个如花似玉的闺女到了出阁的年龄,街坊邻居前来提亲的人海了去了,地主一时间犯了难。闺女家给谁呢?这时聪明人给支了个招,比武招亲呐。但是,又怕比武获胜的后生反悔,于是地主就让报名的后生们都预交彩礼,并要求报名的后生必须来比武,并且一旦比武获胜必须与小姐成亲,否则彩礼没收!于是乎后生们蜂拥而至,地主家的彩礼堆满了屋子。地主可开心了,心想有几个比较中意的后生,不管他们哪个获胜,自己都心满意足了。可是人算不如天算,就在比武当天,有个地主中意的后生偏偏没~来!不得已情况下,地主的女儿被另外一个不太被看好的后生娶走了。地主着实有些窝火,于是没收了这个没来比武的后生的彩礼。后生要求退回彩礼,地主不肯,双方准备对簿公堂。说到这,估计很多筒子都猜到我在说的是个什么事了。是的,我说的就是这个刚出炉的事。
比武招亲?
这个事发生在公元2016年12月12日。是日夜,一则消息引爆了国内地产界。什么消息呢?原来国内某知名地产商因为没有前去投标被某地方政府没收3.74亿元投标保证金!天啦噜,3.74亿!作为曾在地产界混过一小段时间、参与过几个小招投标项目的吃瓜群众的我(唉,有点绕),也被震~撼~到~了。地主来真的了!结局会怎样?吃瓜群众很好奇。好奇害死猫,可是吃瓜群众不会。于是乎,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吃瓜群众查询了相关媒体报道、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的2016年12月12日的公示、涉事房产商2012年12月13日公告、2016年7月25日土地出让公告等网上公开信息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之后,有点一知半解了。
一、政府有权没收保证金吗?
仅从土地交易中心的公示内容来看,似乎是有依据的。该地块是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出让的,《出让须知》明确载明:投标人在取得投标资格后未在出让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投标的,已提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而且,开发商的竞买申请似乎也对此做了确认。这是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啊。开发商还有什么说的?!
爱你一万年?别扯了!
让我们看一下《招投标法》的规定。
《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出现保证金的情况只有两种,一种叫投标保证金,一种叫履约保证金。本案这个保证金是在招投标过程中由潜在投标人支付给招标人的,所以只能称作投标保证金。(中标后提交的,就叫做履约保证金了)。那么,投标保证金对哪些投标行为进行制约呢?有法律依据的只有一种情况,即递交投标文件后撤销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理论上通常还包括:中标后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所附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相当于撤销投标文件)以及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这两种情况。也就是说,投标保证金不是约束潜在投标人必须投标的,而是约束潜在投标人一旦投标,在投标截止后不准撤销投标文件;一旦中标,必须签订合同或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然而现实中,招标人出于各种考虑,将投标保证金的适用范围搞得五花八门,甚至把串通投标的各种情况都列举了进去。大家都司空见惯了,招标人很少动真格的,也就很少有(潜在)投标人提出挑战。其实深究起来,不见得经得起推敲。就像眼前这个 “不在规定时间之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否真的可以不予退还呢?
退还是不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可以进行资格审查,又分为资格预审(投标前)和资格后审(开标后),其性质均属于招标程序,其主要作用在于确定谁可以作为合格的投标人进行投标。换句话说,投标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即使通过了资格预审。这也可以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相印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截止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类推规则,投标人既然都可以撤回投标文件,那么潜在投标人当然有权不投标。况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应当受到《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约,不能随意剥夺潜在投标人的法定权利或加重(潜在)投标人的负担。地方政府的《出让须知》及责令潜在投标人出具竞买申请,都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不会受到挑战。事实上,大家注意到开发商已经发布声明了吗?
二、如果认定政府有权没收保证金,那么可以没收多少呢?
该地块的最终成交总价为18.78亿元,而开放商被没收的保证金为3.74亿元,保证金占到成交总价的近20%。《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吃瓜群众用脚趾头算了算,足足差了18%,3个多亿啊啊啊!地方政府是否有权违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高投标保证金呢?开发商会不会对此提出挑战呢?
没收我的钱??
三、如果不按照招投标法去处理,而是按照缔约过失去处理,结果会是什么?
招投标法相比较合同法来说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效力由于一般法的原则,应该是适用招投标法的。但是,万一有人主张适用缔约过失呢?毕竟你开发商向政府出具了竞买申请,可以认为你自行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认可了《出让须知》设定的义务。但即使如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违约金也是补偿性质的。开发商是否可以比照民事合同,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调低呢?
好了,我所理解的只有这些。这桩地主比武招亲引发的血案结局到底如何呢?吃瓜群众说了不算,咱们边吃边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适用本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