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家事案件的八大新规

作者:廖述兰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新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法共十一章,两百零六条,对现行《民法通则》(下称旧法)进行了较多重要修改,其中不少条款涉及婚姻、继承等家事案件,主要如下:

 

一、胎儿继承权、受赠与权受法律保护


旧法从出生开始认定民事主体,对胎儿并无特别规定。因此,胎儿本身不被认为属于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只是在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对胎儿的预留份进行了规定,即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而新法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即胎儿的继承权、受赠与权受到法律保护。

 

二、8岁以上不满10岁孩子的法律地位提升

 

1、对外——“人小鬼大”

 

新法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新法颁行后,8周岁以上不满10周岁小孩获得了原10周岁以上小孩才能享有的法律权利,对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朋友同学间适当的赠与行为、一般的日常买卖行为等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于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是一律无效,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对内——更具选择权

 

孩子在家庭中的选择权在父母离异时表现得最为明显,即随父亲还是随母亲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这里的“十周岁”就来源于旧法关于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虽然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遵循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但相信新法施行后,八周岁以上孩子对于抚养权的问题也将更具选择权。

 

三、监护人制度具有突破性的进展


1、除原来的指定外,监护人可通过遗嘱、协议方式确定

 

旧法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只能由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而按照新法的规定,删除了单位的指定监护人权,增加了民政部门的指定监护人权。同时,规定了遗嘱指定、协议确定(包括被监护人本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也可事先协议确定监护人)等新的监护人确定方式。监护人确定方式的多样化,既有利于争议的解决,也减轻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定压力,更体现了对监护人特别是被监护人个人意愿的尊重。

 

2、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担任顺序

 

旧法规定了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均有权担任监护人,但并未规定按顺序继承,致使现实中出现多个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人为争夺监护人资格而纷争不断,对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定工作也增加困难。


新法对担任监护人的顺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既有利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法院的监护人指定,对自然人自行确定监护人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3、取消指定前置程序

 

旧法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按照该规定,未经指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经相关单位指定后,对指定不服的,方能提起诉讼,即指定前置程序。现实中,经常出现单位拒绝指定,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因各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之间难以达成一致而不敢指定的情况。此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又无法受理,导致部分当事人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不作为行为通过投诉、上访、甚至是诉讼的方式去进行处理,一方面激化了社会矛盾,另一方面也浪费了社会资源,而且效果还不一定能达到。


新法明确取消了指定前置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从法律上保障了法院作为最后司法救济途径得以实现的功能。


除上述新规以外,新法对于监护人的变更、撤销、终止、监护人的权责等也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相较于旧法,具有突破性的进展。

 

四、“死而复生”,婚姻关系并不必然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实践中,由于被宣告死亡人长期离开家庭,夫妻感情往往已经淡漠,而其配偶在其被宣告死亡后,也已经认为其已经死亡。再考虑到部分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债权债务关系较复杂。因此,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其配偶虽然未再婚但往往不同意恢复婚姻关系,甚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也不在少数。


新法则给予了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是否同意恢复婚姻关系的选择权,即: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具有现实意义。

 

五、个体工商户债务, 原则上以家庭财产承担,能证明个人经营的除外


旧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实践中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但对此旧法却是空白。新法对此空白进行了填补,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也就是说,新法施行后,个体工商户债务, 原则上以家庭财产承担,能证明个人经营的除外。

 

六、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新法规定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虽然目前并未进一步规定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既然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直接的经济利益受法律保护,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网络虚拟财产,比如Q币、游戏币、游戏装备等等网络虚拟财产,在离婚时被要求分割也定属题中之意。 

 

七、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在家事案件中,对婚外异性的赠与行为、虚假债务、非法债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分家析产纠纷、遗赠、赡养等往往涉及公序良俗问题。新法明文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多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相信在接下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公序良俗的案件,特别是对于“剪不断理还乱”的家事案件的处理,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八、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旧法对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诉讼时效并无专门规定,故适用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规定。现新法将诉讼时效时间从两年改为三年,一般的家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也将从原来的两年变更为三年。同时,新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部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包括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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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述兰

廖述兰 Shulan Liao

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上海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