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上海市某区卫生健康委行政诉讼案:原告周某某2018年8月27日、9月29日两次向某卫计委进行投诉举报,称其于2014年9月12日至上海某某医院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医方建议其脱离噪声作业48小时后复查,9月22日其复查,但医方建议其至上一级职业病诊断机构作进一步体检,故对医方出具的体检报告有异议。提出要求对某某医院复查没有依法作出结论查明原因,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未将体检结果送达个人,要求院方出具报告给个人等在内的七项诉求。某区卫计委将周某某的两次申请合并进行了调查处理,经调查,某区卫计委于2018年10月12日对某某医院作出不处罚结案决定,并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书面答复,邮寄送达了周某某;
· 周某某收到后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某区卫计委答复并要求该委赔偿其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经复议审查,某区政府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答复并驳回周某某提出的赔偿三十万元的请求。周某某收到后,仍不服,遂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某区卫计委作出的答复及某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提出30万元行政赔偿请求。原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周某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某再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本案争议要点:
本案难点在于存在有关联性的三组行为:分别是某区卫计委对周某某投诉举报的答复行为(被诉行政行为)、某区卫计委对某某医院的调查执法行为、某某医院对周某某的职业健康体检行为。对这三个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都要进行判断和回答。本案最大的争议点有三个:一是某某医院对周某某复查后做出的“建议其至上一级职业病诊断机构作进一步体检”是否为体检结论,是否合法;二是体检结果是应该由体检机构送达个人还是应由企业送达个人;三是周某某提出因卫生行政部门未判定某某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违法,导致其未享受到疑似职业病或者职业禁忌症相关待遇,其所主张的损失是否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代理律师的业绩:
厘清案件所涉各组行为的关系,围绕各组行为合法性、适当性进行认真准备,并且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紧紧把握《职业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围绕争议的要点进行辩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保证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