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承瀛泰律所代理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由本所合伙人陈亮律师,欧阳云婷律师代理的“某石油公司、某甲保险公司与海南某船务公司、某乙保险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成功入选。最高院在报道中指出:本案例准确厘清船舶触碰海底管道事故的各方权责,依法平等保护油气企业、航运企业和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了能源运输的安全与稳定,充分体现海事司法对海洋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支持。


本案基本情况

海南某船务公司光租的船舶发生走锚事故,造成某石油公司经营的海底天然气管道受损。在事故发生后,某石油公司的保险人某甲保险公司在保单约定的范围内,就天然气管道的直接经济损失(维修、更换费用)进行保险理赔,并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随后,某石油公司、某甲保险公司均以海南某船务公司、以及其保险人某乙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同时,海南某船务公司依法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某石油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包括:1)保险理赔款项之外的直接经济损失;2)由于走锚事故而导致的天然气管道生产经济损失;3)就以上诉讼请求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优先于某甲保险公司受偿;4)要求某乙保险公司就前述索赔承担连带责任。


某甲保险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包括:1)保险理赔款项范围内的直接经济损失;2)保险评估勘察费用;3)要求某乙保险公司就前述索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主要系争问题及法院处理思路

一则,生产经济损失的有无,及损失金额的核定问题:在判断某石油公司是否存在生产经济损失的问题上,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天然气管道的损坏虽然不会导致原始天然气资源的减少,但势必会导致原始天然气加工的停滞,以及天然气成品制作、销售的滞后,由此导致某石油公司在停产期间发生预期可得的市场交易份额损失。同时,某石油公司在停工待产期间的固定生产成本,由于无法通过同期的业务利润予以弥补,故亦应视为损失形态之一。


在确定生产经济损失系客观存在后,一审、二审法院进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确定生产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同时,就系争焦点之生产利润率问题,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为,在子公司的利润率数据未经外部审计且与集团公司利润率差距较大的情况下,本案应以经审计的集团整体利润率作为生产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


二则,不足额保险项下保险人、被保险人对外索赔的位阶问题:针对某石油公司有关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内优先于某甲保险公司受偿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某甲保险公司行使的是保险代位求偿权,其主张权利的基础本质上系来源于某石油公司,因此,某石油公司、某甲保险公司在本案中的海事赔偿请求实际上系同一海事赔偿请求。申言之,在同一海事赔偿请求项下,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偿的权利应处于平等、相同顺位,并无先后顺序之分。


在代理海南某船务公司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功承瀛泰律师通过厘清、剖析索赔方的业务运营模式、贸易渠道构成、审计财务数据的方式,识别利润损失索赔的应有形态及具体构成,并成功通过利润损失核定的抗辩路径为客户实现有效减损。同时,在部分索赔项目并无保险覆盖的情况下,确立不足额保险项下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处于同一受偿顺位的抗辩思路,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在海事海商、国际贸易等法律服务领域拥有深厚积淀与显著优势,长期为航运、能源、贸易等全球化程度高的关键行业提供可持续、高质量的解决方案。律所汇聚了一批具备国际视野与跨境服务能力的资深合伙人、仲裁员及行业专家,熟悉多法系规则与国际争议解决机制,能够应对多元法律环境下的复杂事务。近年来,律所代理的多起代表性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各级法院评为典型案例,并多次登上境内外权威交易榜单,持续彰显本所在复杂跨境争议解决与全球重大事务处理中的专业实力与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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