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赎金谈判期间船舶消耗及船员工资等性质的共损认定 | 瀛泰海商海事

前言

近年来运输船舶在亚丁湾被海盗劫持或受到海盗劫持威胁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海盗劫持船舶后通常会要求赎金,而针对赎金金额的谈判可能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在赎金谈判期间产生的燃油消耗、船员工资给养是否可以列入替代费用从而进行共同海损分摊一直没有结论。2014年10月英国高等法院就题述案件的判决表明,在赎金谈判期间产生的燃油消耗、船员工资给养应当列入替代费用从而进行共同海损分摊,目前货物利益方就该判决已提起上诉。

案件背景

涉案“Longchamp”轮装运一票散装氯乙烯单体货物,运输航次为挪威Rafnes至越南Go Dau,提单约定“如有共损,应当根据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解决”。2009年1月29日,“Longchamp”轮在亚丁湾被索马里海盗劫持,海盗索要600万美元赎金,后该轮宣布共同海损,经过船方代表和海盗代表超过50天的谈判,双方同意赎金为185万美元,赎金支付后涉案船舶被释放。卸货前货方和货物保险人分别签署了海损协议书和共损担保函。

就下述6项费用是否可以列为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F的替代费用进行共同海损分摊,货物利益方和船舶利益方产生了争议:

1、就赎金金额的谈判,为避免公众的影响和压力而产生的20,639.30美元的专业媒体响应服务费用;

2、在赎金谈判期间应当支付船员的工资75,724.80美元(包括基本工资,固定加班费、社保费用和休假补贴);

3、在赎金谈判期间应当支付给船员的“高风险区域奖金”70,058.70美元;

4、在谈判期间支付的船员给养3,315.00美元;

5、在谈判期间产生的燃油消耗11,115.45美元;

6、因和海盗联系,进行赎金谈判而使用船上卫星网络产生的电话费用751.00美元。

法院裁判

经审理,英国高等法院认为:1)根据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A,第1项专业媒体响应服务费用是为了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的明确目的而产生的,第6项电话费用应当属于规则A中的特殊费用,上述两项费用应当进行共同海损分摊;2)第2项至第5项费用的产生是为了代替节省的赎金,即最初海盗要求的赎金和最终支付赎金之间的差额,应当适用规则F予以分摊。对海盗赎金的合理性,高等法院进一步认为海盗赎金的合理金额就是通过谈判,船东准备赔付的最高金额以及海盗准备接受的最低金额达成一致的那一刻的金额。

评析

本案是英国高等法院对赎金谈判期间产生的燃油消耗、船员工资给养能否列入替代费用进行共损分摊的看法,目前货物利益方已经提起了上诉,如果货物利益方的上诉被驳回,对于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服务的保险人来说,必将带来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