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危墙事件回顾
2014年12月8日下午,安徽省淮北市同仁中学的操场上,一堵围墙轰然倒塌,造成五名站在围墙下的女同学当场死亡,另有四名学生受伤。事发的同仁中学是淮北市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据媒体报道,倒塌的围墙有17年的历史,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淮北教育网在今年1月16日公布的《2013年淮北市民办基础教育学校年检结果通报》,同仁中学的结果为“年检基本合格”。该结果表明其校园建设、校园安全存在安全隐患,且经过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后需进行整改。但在年初经过整改之后,同仁中学在年末仍然发生了这起严重的事故,说明同仁中学没有认真对待整改,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在年检制度上的模糊混乱和监管不力导致校园安全问题被掩盖,造成五名女学生遇害的悲剧。
二、媒体议论焦点
就淮北学校夺命危墙事件,媒体的关注焦点主要在于同仁中学在《2013年淮北市民办基础教育学校年检结果通报》中属于“年检基本合格”的行列,根据通报的规定,对于年检基本合格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要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在整改期(三个月)内进行再次复查,整改到位的认定为合格,整改不到位的认定为基本合格。但年初的整改和复查没有阻止年末发生的悲剧,悲剧的背后是学校对校园安全建设的忽视,是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模糊混乱的年检制度,以及对学校安全检查和复查的忽视,甚至,在学校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其依然可以在年检中过关,这背后可能涉及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渎职。
虽然淮北市政府在事故发生后成立了专门的事故调查组,但除了查明事故原因之外,还应对漠视学校安全和学生生命的学校领导和负责年检的有关人员进行问责,让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能够时刻重视校园安全,做到居安思危,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校园安全问题,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三、瀛泰律师观点
校园安全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重点,因此国家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中都对校园安全问题作出了规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联系淮北同仁中学夺命危墙事件,在该起事件中,同仁中学忽视校园安全,而对同仁中学进行年检的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也没有监督同仁中学对学校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因此夺命危墙事件发生后,同仁中学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中负责学校年检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对此事件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伤害的情形也做出了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的这两条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未成年学生,虽然在同仁学校夺命危墙事件中受害的学生已经成年,但他们及其家属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学校的建议
以同仁中学夺命危墙事件和近年来发生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为警示,学校应当时刻重视校园安全,做到居安思危,尤其是幼儿或中小学生,由于他们年纪尚小,对身边的危险可能缺乏警惕性,因此学校更应该重视校园安全建设,为他们营造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
针对校园安全问题,借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建议学校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第二,建立校园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校园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修复,防患于未然。
第三,学校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当校园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害学生,及时与学生家属和有关部门联系,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综上所述,校园安全需要引起学生、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时刻重视,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校园的安全,使学生能够在安全舒适的校园环境中学习和生活。